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与重庆市钟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1民初5101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61XL。
法定代表人:朱伦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7273728R。
法定代表人:黎衍桥,职务不祥。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钟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被告重庆市钟表有限公司已兑现了履约保证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家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吕建
书记员  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