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会,系原告之妻,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61XL。

法定代表人:朱伦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源,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项斯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