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会,系原告之妻,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9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重庆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461XL。
法定代表人:朱伦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源,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项斯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红君
书 记 员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