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4民初758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0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L。
法定代表人朱伦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曾中财,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曾以均,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水利水电建设公司、***,第三人曾中财、曾以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向 祥
审 判 员  雷 洪
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