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924执76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10月27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新区。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有存款,账号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新区支行的账号XXX。冻结期限从2020年1月17日起到2021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逯亦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