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民初2109号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南哨镇白音***(利州工业园区)1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宿成富,董事长。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内蒙古兴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光明街西侧建行营业厅17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蒙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将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2023年3月30日,本院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5531元,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62元,减半收取计3431元。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井淑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英        楠 书 记 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