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286号
原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汝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敬泽,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仁扣,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原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