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汝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负责人:黄敬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哈斯巴根,该局局长。
上诉人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法院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