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汝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负责人:黄敬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哈斯巴根,该局局长。

上诉人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法院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晨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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