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056号
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
法定代表人:周玉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军,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后勤保卫处综合科科长,住内蒙古自治区***盟***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福,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50元。
审 判 长 丁晓峰
审 判 员 查 娜
人民陪审员 付 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学婧
书 记 员 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