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5212号
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开源路西(原旭日中学北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09277。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公司职员。
被告:**,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第三人: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水甫大楼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2747412。
法定代表人:高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3100元,由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3075元。
审 判 长 赵月红
人民陪审员 闫桂香
人民陪审员 王晓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