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初586号
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环办开源东路西(原旭日中学北楼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09277。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总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明鼎华都1号楼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侯向峰。
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