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粤1203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C区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92347124L。
法定代表人:童本芹。
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兴盛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99753806X。
法定代表人:邓永光。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4512.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44512.5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并退还代缴案件受理费135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已为另案查封。此外,经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8)粤1203执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坚
审判员 刘志文
审判员 张绍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