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民初3598号
原告: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92347124L),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童本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天,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95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
原告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东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