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4民初129-1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2019年4月25日,原告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1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