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内080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退还巴彦淖尔市正河管道有限公司2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