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4民初129-1号
原告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塞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系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40元,减半收取28720元,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已预交57440元)。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