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35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贵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任杰。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在立案的同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靳智雄与***、内蒙古济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案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何 惧
人民陪审员 吴彩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