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胜正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303民初838号
原告:内蒙古胜正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街北朔方路东丰圣小区一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张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内蒙古金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滨河街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高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110国道1090公里处(原儿童福利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长安,职务: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胜正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内03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745357元;原告提出因与被告协商处理,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535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247元,原告内蒙古胜正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