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五原县土地整治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82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7012747412,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甫酒店7楼。
被执行人:五原县土地整治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15282209301972XK,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原县土地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表明被执行人五原县土地整治中心于2021年3月即已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独立承担义务的能力。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依法变更执行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821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燕晓红
审判员 郭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