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25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滨河街建材路。
法定代表人:智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民,内蒙古蒙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杰,内蒙古蒙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22元,由原告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薛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