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81执219号
***、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依据(2022)陕088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2023)陕08民终4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6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