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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201号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014170521,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纬三街北,万通集团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吕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贵平、张雨,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楞,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
被告:朱浩江,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现住。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现住。
第三人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722011730404L,住所地达拉特旗白泥井镇白泥井村。
负责人娜木汗,职务镇长。
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七份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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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住所地白泥井镇七份子村七份子南社。
负责人倪瑞华,职务村主任。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楞、朱浩江、***、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楞、朱浩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楞、朱浩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春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丁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