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199号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014170521,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纬三路北,万通集团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吕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燕,女,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44年7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达拉特旗白泥井镇。
法定代表人:娜木汗,系镇长。
项目负责人:王平。
第三人: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七分子村。
法定代表人:田茂,系七份子村书记。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金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