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203号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014170521,新园街南,纬三街北,万通集团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722011730404L。
负责人:娜某。
第三人: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倪某。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郝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