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200号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014170521,新园街南,纬三路北,万通集团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
被告:**1,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2,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娜某。
第三人: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倪某。
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1、**2第三人白泥井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白泥井镇七份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海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邬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