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0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45451B。
法定代表人:许赛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竺豆,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盛路36号院4号楼4层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3370695G。
法定代表人:唐丽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翔,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万裕业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作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