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金辉利达办公设备经销部与宁夏启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5625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辉利达办公设备经销部与被告宁夏启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辉利达办公设备经销部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辉利达办公设备经销部以被告宁夏启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将货款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川市兴庆区金辉利达办公设备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已减半收取310元,由银川市兴庆区金辉利达办公设备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余海
法官助理莫芫清 书记员冯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