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与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和商初字第401号
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法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婷、陈小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
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880元,由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志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