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财保34号
申请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聊城中通新能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太,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号:6323********)的存款
1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聊城振兴路支行(账号:1611********)的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皮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