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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净来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4024号
原告甘肃净来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正大路2-4-12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丁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波,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出庭,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甘肃净来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净来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净来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净来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1元,由原告甘肃净来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