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3544号
原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417739240。
法定代表人:何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波,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洪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0095267896。
法定代表人:任克洪,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富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武玉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