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105号之一
原告:鹤壁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淇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北海支路0020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汽车有限公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鹤壁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