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知民初4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追加):***,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追加):深圳市搜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9、17、18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A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搜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