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154号
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38-3号3-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新山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新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密山市新山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旌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