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航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154号 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38-3号3-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山市新山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新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密山市新山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旌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