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数腾天下(北京)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柏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数腾天下(北京)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邢艳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勇,北京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柏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一峰,总经理。
上诉人数腾天下(北京)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233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数腾天下(北京)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所签《补充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柏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未就争议解决方式另做约定,且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协议为准,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