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1027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执行人: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柯思征,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曾淑玲,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柯思征、曾淑玲、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2423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调解书确定:一、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柯思征、曾淑玲、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9年7月25日,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该款项由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二、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0万元及利息9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万元及利息1,8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7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及利息3,6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全部剩余本金及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向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已减半)6,93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柯思征、曾淑玲对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解除全部被告的财产保全;六、若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任意一项付款义务,则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厦门市中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柯思征、曾淑玲、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9年11月12日,杭州御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帐户若干,虽有余额,但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除此以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19年12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萍
审判员  杨琼
审判员  沈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钱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