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3737号
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立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桂志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康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安康市大桥路10号。
负责人鲍利,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8元,减半收取16704元,由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成乃谊
人民陪审员 程顺利
人民陪审员 朱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