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0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领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立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领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立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领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1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王 利 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 思 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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