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38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阳阳,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内8919997.02元。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吉祥路支行XXXXXXXXXXXX0436账户内8919997.02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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