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4898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6015。
被告: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某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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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党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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