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102号
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10105501P。
法定代表人:桂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563号裁决书,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22日,***入职原告单位,任项目经理一职,任职期间,共参与6个项目,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项目材料浪费高达2万元,且甲方领导多次提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于是原告公司项目副总经理桂某、人事主管郭某、办公室主任袁某找其谈话,最终结果有二:1、根据工作能力调换新的工作岗位;2、约定一个月的期限寻找其他单位工作。***可以自行选择其一,给人事具体答复。后来***并未给人事主管答复,于2021年11月20日后再未上班,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后人事主管多次联系***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均未出现。公司财务部于2021年12月7日结清全部工资。后收到***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双方进行了劳动仲裁开庭。现原告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有疑问,理由如下:1、原告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休息日加班需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班,不存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事实。2、原告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必须在公司指定的考勤点打开视为正常考勤,其他考勤地点打卡视为无效考勤。***2021年3月22日入职,2021年11月22日再未考勤打卡,应到工作日168天,实到工作日156天,公司已全部发放工资。不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情况。3、原告公司在10月19日已与其谈话,并清楚告知谈话结果,不存在支付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重新审理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2、不支付***的加班工资17701.15元。3、不支付***的经济补偿1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563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5402.3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98.85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1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563号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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