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4844号 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