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4844号
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立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