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民终10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一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东大街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一公司(以下简称某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