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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民终10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一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东大街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一公司(以下简称某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