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电控工程有限公司

鞍钢附企电控工程公司与大连佳特联轴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民初2169号
原告:鞍钢附企电控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四号区。
法定代表人:崔启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彪,系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佳特联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郑德海,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钢附企电控工程公司诉被告大连佳特联轴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钢附企电控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8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盈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