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3民初486号
原告:河北华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北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水务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西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河北华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华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930.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