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9053号

起诉人: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

法定代表人:许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初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初舒公司)赔偿起诉人损失1,394,206元;二、判令被起诉人瞿新忠对上海初舒公司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2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初舒公司签订《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书》,起诉人将河北省石家庄市华润中心项目广告牌及LOGO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承包给上海初舒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中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或造成第三方损失、伤害的,均由上海初舒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向被起诉人上海初舒公司支付了相应工程款。2019年8月,上海初舒公司在施工现场安装广告牌时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致使电焊焊渣落在业主已经安装好的幕墙玻璃上,造成大面积的烫伤。业主被迫更换了138块玻璃,产生更换费及损失1,394,206元。业主因此扣减了起诉人相应的工程款,蒙受巨大损失。事故发生后,被起诉人上海初舒公司逃避责任,起诉人多次通知,拒不出面解决问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起诉人瞿新忠作为上海初舒公司唯一的股东,与该公司财产混同,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案由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等。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本案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定购、安装广告牌及LOGO设计,被起诉人根据起诉人的要求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并用自己的材料为起诉人制作、安装广告牌及LOGO设计,故起诉人、被起诉人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中定作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此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起诉人主张与被起诉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起诉人诉讼请求主张因广告牌倒塌给其带来的损失,也是在承揽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在《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第7项双方责任中对此进行了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初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甲方住所地位于上海市,不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此案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审 判 员 郭雅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