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创钜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财保183号
申请人: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钦州北路188号华京商务大厦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29432481L。
法定代表人:许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创钜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珠江路258号首创商业广场北三层商管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DJ916。
法定代表人:蒋荣虎,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创钜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9605.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创钜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9605.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