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4366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436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29432481L,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
法定代表人:许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茂波,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2317103M,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协鑫能源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吴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航标,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凤,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9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苏0591民4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99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该案已判决结案,现申请人上海先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9952.8元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