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3337号
申请执行人: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99弄218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13幢一层F区13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594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广告有限公司、***:1、赔偿损失1,045,727元;2、支付税金损失107,424.16元;3、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义务人上***广告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先恩艺术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981.5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1、**2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轮候查封期间为2022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1、**2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查封期间为2022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沪DXXX**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保险,性质为重大疾病险,故本院未予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续冻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广告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毛 成
审判员 武 博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