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1103号
原告:**,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杰,系**之夫。
被告:湖北省鲲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佳海工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李作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鲲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于2019年5月29日以已与湖北省鲲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即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