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436号
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工业园罗金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科规检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省鲲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规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军独任审理。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达电子有限公
司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